中国电信红河分公司2025年开远公安圈层防控综合布线项目(二次)(项目编号:YNCGXM202510210023),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本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谈判,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公开谈判响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采购内容:完成开远羊街期不底、中和营阿三龙收费站、中和营东大门、小龙潭电厂一大队至巡检司、碑格左美果、碑格他冲、小龙潭电厂路口7个卡口点位电力引入线路整治服务。
1.2采购预算:17169.81元(不含税)。
1.3质量要求:满足谈判文件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1.4交付使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项目交付。
1.5维保期:自终验合格之日起1年免费维保,包括免费提供现场巡检服务,系统运维、故障处理、技术支持等服务,如果系统发生故障,须在24小时内完成故障处理。
1.6标包划分及份额: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成交数量1家,成交份额100%。
1.7项目实施地点:云南红河。
1.8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不含税总价17169.81元,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1.9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2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新版的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3业绩要求: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1月1日至谈判公告发布之日止在全国范围内签订的类似此项目的技术服务或集成服务的业绩,且累计合同金额不少于1万元。须提供合同作为证明材料,要求合同执行时间与2022年1月1日至谈判公告发布之日止有交集,如没有合同执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为总价固定的合同为单项合同,须提供合同全本或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可识别的合同执行时间页或合同签订时间页、合同签字页)作为证明文件;若为单价固定、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的框架合同,则还须提供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或结算单据为依据;中标/中选/成交通知书不作为业绩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不具备相应资格。
2.4供应商须同时具有以下资质及许可:
(1)具备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5供应商需同时满足以下人员要求:
人员资质要求:为本项目配置1名项目负责人、3名实施人员。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资格(机电工程专业)和通信主管部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实施人员:须具备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高处作业证和低压电工证,通信主管部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可一人多证。
以上人员证明材料要求:
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如已实行电子证照的,请对应提供电子证书截图)。
③2025年5月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社保缴纳单位须为响应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2.6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谈判项目响应。
2.7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8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应答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为本谈判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 为本谈判项目的代建人;
(12) 为本谈判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 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