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企业简况 | ||||
---|---|---|---|---|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海南方圆水世界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海口市金盘工业开发区金星路6号方圆丰利中心 | 所在地区 | 460000 - 460100 | |
法定代表人 | 刘跃平 | 成立时间 | 1998-09-24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0000(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A19002 | |
经济类型 | A05006 | 所属行业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60000708871020C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旅游资源开发;跳水及花样游泳;珠宝、工艺品、日用百货的销售。 | |||
职工人数 | 1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5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海南方圆投资有限公司 | 41 | ||
2 | 黑龙江省华富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 24 | ||
3 | 黑龙江龙电置业有限公司 | 15 | ||
4 | 海南湘海燃化实业开发公司 | 15 | ||
5 | 郴州市以工代赈工贸公司 | 5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3 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000000 | -333.380000 | -333.380000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405.260000 | 202.230000 | 203.030000 | ||
审计机构 | 黑龙江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备注 | 标的企业无实际经营,未进行2023年度审计。上述财务数据摘自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文号:黑中审会字[2023]第0198号)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5-31 | 0.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405.260000 | 202.230000 | 203.030000 | |
备注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对产权转让材料和挂牌信息进行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3.标的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海南方圆投资有限公司认缴资本820万元、黑龙江省华富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认缴资本480万元、黑龙江省龙电置业有限公司认缴资本300万元、海南湘海燃化实业开发公司认缴资本300万元、郴州市以工代赈工贸公司认缴资本100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7月31日,全部股东注册资本已缴足。 4.转让方于2024年5月30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第四次修正)等规定,向标的企业其他全部股东发出《关于海南方圆水世界有限公司24%股权转让的征询函》,截至信息披露期起始日,其他全部股东尚未回函。 5.根据评估报告记载: 由于标的企业自2008年后无经营业务发生,往来款存在较多以前年度账款,本次评估无法取得原始凭证、合同等相关材料,以企业出具的说明及审计函证替代,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 6.其他项目详情请查阅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3)第B00775号)、审计报告(黑中审会字[2023]第0198号)、产权交易合同等备查文本。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4万元。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80144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本项目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9.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10.本次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11.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13.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报名时,需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承诺已对产权转让材料和挂牌信息进行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本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4)本方同意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5)本方同意此次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6)本方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7)本方同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合作机构信息 |
文章推荐:
阿拉善左旗125.93mw整旗(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示范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